只要有华人的地方,就有邓丽君的歌声;只要是稍微大点的露天空旷区域,就有大妈们的广场舞。她们不断的攻城略地,从北上广深到霍尔果斯,从阳春三月到月落乌啼,进而走出国门“攻陷”巴黎卢浮宫、莫斯科红场。夜里,当强劲的鼓点配合着一首接一首喧闹无比的神曲,在你耳边循环攻击时,漫漫长夜,不是无心睡眠,而是无法睡眠了。
有句歌词很好:一个人的寂寞,两个人的错。那一群人的跳舞,应是一群人的错。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可惜,往往越是反抗,压迫愈甚,曾几何时,有广场舞大妈同小伙子争篮球场事件,也有居民向跳舞人群扔水弹、设置高音炮等反击行为,甚至引发过恶性冲突,但广场舞大妈们一如往昔,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难道就没有一个解决之道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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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立法规定
12月2日,许昌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许昌市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据了解,《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犯该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将“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用法规形式公布和确认为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记忆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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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这个立法,支持与否应该会呈现明显的两极化。也许有人不禁会问,我跳个广场舞不偷不抢的,犯法了吗?凭啥不让跳?让我们看看有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首先,按照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虽然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目的,但不得同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你可以跳广场舞,但不得侵害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如果跳广场舞使公共场地的体育、健身等正常活动受到影响时,那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换言之,如果播放的音乐声音太大,分贝太高,就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则属于违法行为。再者,如果其他人深受噪音困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跳广场舞太过扰民的话,是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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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方规定
此次许昌作为河南省第一个对广场舞时间段作出明确立法规定的城市。其实,在全国来看,也有一些地方对广场舞做出过规定。如《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整治广场舞音响扰民行为,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21年l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规定,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正在制定中的《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规定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不得侵扰他人。
虽然规定了时间段,不比以前那般自由,但小跳怡情,大跳伤身嘛,晚上九点之前跳完早点睡,应该也能做个好梦。